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。 本标准代替GBl5083—1994《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》。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l7 法规(版本3,2000 年版)《机动车座椅、座椅固定装置及头 枕认证的统一规定》(英文版)。 本标准根据ECE Rl7 重新起草,在附录G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l7 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 览表。 考虑到我国国情,在采用ECE Rl7 法规时,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。 本标准与ECE Rl7 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: ——本标准删除了ECE Rl7 法规中的附录3“汽车乘座位置‘H’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”的全部 内容。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新颁布的GB ll551—2003 中的附录C 中的内容执行。避免了由于标 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。 。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新颁布的GB ll551—2003 中的附录C 中的内容执行。避免了由于标 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。 ——增加了座椅固定装置、调节装置、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的静态试验方法(5.3.2),增加 了标准的可操作性。 ——删除了ECE Rl7 中“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”的内容,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 致。 本标准与GB 15083—1994 的主要差异: ——增加了座椅靠背吸能的要求;(本版的4.1.3) ——增加了头枕方面的试验要求;(本版的4.4~4.13) ——增加了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;(本版的4.15) ——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录G。(见本版的附录G) 本标准的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E、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。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,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;对于已定型的产品,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 个月后施行。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。 |